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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得設置觀光開發企業機構。
觀光事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觀光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主管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擬定,攸關整體觀光產業之發展,影響甚鉅,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依據觀光市場相關資訊之蒐集,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不應只調查觀光業的「需求」市場,秉持永續經營的精神,應該還要調查大自然的「供應」狀況,並做到資訊公開。 二、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三、增訂第二項為:「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交通部為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得設置觀光開發企業機構。
觀光事業之綜合開發計畫,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各級觀光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計畫所採行之必要措施,有關主管機關應協助與配合。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擬定,攸關整體觀光產業之發展,影響甚鉅,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依據觀光市場相關資訊之蒐集,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一、主管機關不應只調查觀光業的「需求」市場,秉持永續經營的精神,應該還要調查大自然的「供應」狀況,並做到資訊公開。 二、原條文第一項修正為:「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三、增訂第二項為:「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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