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際觀光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需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與安寧。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9條,觀光設施應配合國民及國際觀光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的需要,提供旅宿的便利與安寧。例如,可以提及適用此法條的範例為對觀光景點附近的飯店、民宿等觀光設施的要求和規範,以確保提供給遊客的服務能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事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觀光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遊樂區所設之經營機構,有關觀光者均應接受中央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之輔導。
主管機關對國民及國際觀光旅客在國內觀光旅遊必需利用之觀光設施,應配合其需要,予以旅宿之便利與安寧。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事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
觀光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 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遊樂區所設之經營機構,有關觀光者均應接受中央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之輔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觀光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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