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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評估。 九、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為使國家資源獲致最佳利用,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自必須以國家整體觀點加以考慮,爰明定規劃報告書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規定其應載之內容,以資準據。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內容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前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規劃之規定,爰將本條序文酌作文字條正。 二、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爰將本條第八款「環境影響評估」修正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俾資規範。 三、第一項增列二款為第九款、第十款,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民間規劃報告書之核定程序。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者,第一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依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使用道路時,對於道路服務品質及交通安全產生衝擊,規劃時應先分析其對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並妥善規劃道路交通管制之配套措施,以期將衝擊減至最低,增訂第二項,規定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加記載事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為使國家資源獲致最佳利用,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自必須以國家整體觀點加以考慮,爰明定規劃報告書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並規定其應載之內容,以資準據。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規劃之規定,爰將本條序文酌作文字條正。 二、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爰將本條第八款「環境影響評估」修正為「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俾資規範。 三、第一項增列二款為第九款、第十款,第九款移列為第十一款。 四、增訂第二項,規定民間規劃報告書之核定程序。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修正第一項序言之「左」為「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使用道路時,對於道路服務品質及交通安全產生衝擊,規劃時應先分析其對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並妥善規劃道路交通管制之配套措施,以期將衝擊減至最低,增訂第二項,規定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加記載事項。 三、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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