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操作及修護,應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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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操作及修護,應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立法理由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本條明定其設施之操作及修護,必須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本條明定其設施之操作及修護,必須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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