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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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2.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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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7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診所」「醫院」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名稱使用與變更須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Q · 非醫療機構可以取名「XX診所」嗎?
不行,第17條第二項明文禁止
依醫療法第 17 條第二項,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即使店裡沒有醫師、只做美容服務,只要名稱會讓消費者聯想到醫療(如「診所」「診療」「醫美中心」),就可能違規,主管機關得開罰並命限期改名。名稱核准是獨立於診療內容的管制線。
深度解讀
走在街上你會看到很多招牌:XX皮膚診所、XX整形中心、XX醫美沙龍、XX健康館、XX美容中心。其中有些是政府蓋章合法的醫療機構,有些是踩在線上的工作室,還有些根本就是違法。這條法律是那條看不見的分界線:要叫「診所」「醫院」這種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先拿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叫做開業執照);改個名字也要重新申請。第二項更直接:不是醫療機構的店家,連「類似」的名稱都不能用。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你被招牌吸引進去做的「醫療處置」,如果對方根本不是合法醫療機構,出事時你的求償路徑、適用法規、保險理賠全部不一樣,連消保法的保護都會打折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醫療法 第 101 條條文
- 醫療法 第 10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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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