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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醫療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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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療法第 17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診所」「醫院」或類似醫療機構名稱,名稱使用與變更須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Q · 非醫療機構可以取名「XX診所」嗎?

不行,第17條第二項明文禁止

依醫療法第 17 條第二項,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即使店裡沒有醫師、只做美容服務,只要名稱會讓消費者聯想到醫療(如「診所」「診療」「醫美中心」),就可能違規,主管機關得開罰並命限期改名。名稱核准是獨立於診療內容的管制線。

白話解讀

走在街上你會看到很多招牌:XX皮膚診所、XX整形中心、XX醫美沙龍、XX健康館、XX美容中心。其中有些是政府蓋章合法的醫療機構,有些是踩在線上的工作室,還有些根本就是違法。這條法律是那條看不見的分界線:要叫「診所」「醫院」這種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先拿到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叫做開業執照);改個名字也要重新申請。第二項更直接:不是醫療機構的店家,連「類似」的名稱都不能用。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你被招牌吸引進去做的「醫療處置」,如果對方根本不是合法醫療機構,出事時你的求償路徑、適用法規、保險理賠全部不一樣,連消保法的保護都會打折扣。

法律定性

醫療法第 17 條為醫療機構名稱的管制條文,確立兩項原則:其一,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與變更須經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二,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名稱,使「診所」「醫院」等字眼成為國家核准的專屬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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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開美容工作室能不能取「XX美容診所」?

不行。醫療法第 17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類似醫療機構」的名稱,「診所」是核心受保護字眼。被檢舉成立後會處罰鍰加限期改善,招牌、發票、名片、Google 商家全部要改。內行人提示:寧可取「XX美容工作室」「XX美學沙龍」這種一看就知道不是醫療的名稱,反而能避免日後消費者誤會引發的客訴和訴訟。

Q2看到可疑的「健康診療中心」我可以怎麼做?

拍下招牌外觀、店內陳設、宣傳單張、任何提到醫療字眼的素材,上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確認名稱是否真實登記。如果不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可匿名,附上照片即可。內行人提示:把檢舉送出後同時留存一份,未來如果該店真的造成消費者受傷,你的檢舉紀錄會成為公部門事先知情的證據。

Q3診所改名我以為換招牌就好,沒重新申請會怎樣?

會被認定違反第一項變更未經核准。實務上衛生局發現後會發限期改善函,期限內補申請通常只罰最低額;但如果你已用新名字對外營業,會涉及未核准擅自變更加上揭示不實名稱雙重違規。內行人提示:要改名先打電話到所在地衛生局醫事科問流程,通常一兩週就能核准,比換完招牌再被罰省心。

Q4醫療法 17 條是什麼?

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與變更須經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類似醫療機構名稱。

Q5什麼叫「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整體印象會讓消費者聯想到醫療業務的名稱,例如「療癒中心」加針劑諮詢,判斷標準是整體印象不是字面。

Q6醫療機構名稱核准是哪個機關管?

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核准,核准原則由中央衛福部訂定。

Q7名稱管制和診療內容管制差在哪?

名稱是獨立管制項目,就算診療合法,名稱未核准或改名未重申照樣違規,兩條是平行的監理線。

Q8醫美工作室名稱怎麼取才不違法?

避開「診所」「醫療」「診療」「療癒」等聯想字,改用「工作室」「美學沙龍」這種明顯非醫療的名稱。

Q9診所改名要怎麼申請?

先向所在地衛生局醫事科確認流程,提出名稱變更申請經核准後,再更換招牌、發票、健保申報資料。

Q10怎麼查一家店是不是合法醫療機構?

上衛福部「醫事機構查詢系統」輸入店名比對是否登記,現場確認有無揭示開業執照。

Q11發現可疑醫療名稱要怎麼檢舉?

拍下招牌、店內陳設、宣傳素材,向當地衛生局檢舉,可匿名,並自留一份備存。

Q12「中心」「館」「沙龍」算不算違法名稱?

看整體印象,單純美容用無妨,但加上針劑、診療等醫療聯想就可能落入類似名稱射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医療法 第3条(名称の使用制限)
韓國의료법 제42조(의료기관의 명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51111 制定)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病人負擔,故規定其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至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根據及核定程序,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公立醫療機構因有其行政體制,故其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0890630 修正)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之權責業務,修正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0930409 全文修正)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一項增列後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中訂定醫療機構名稱使用、變更原則;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0751111 制定)

一、為避免醫療機構濫收醫療費用,增加病人負擔,故規定其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至其收費標準之訂定根據及核定程序,則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二、公立醫療機構因有其行政體制,故其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0890630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省衛生主管機關核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之權責業務,修正改由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09304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於第一項增列後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於施行細則中訂定醫療機構名稱使用、變更原則;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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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法第 17 條規定:「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療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