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15

快速跳轉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用,並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一、保存逾十年。二、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三、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保存未逾十年之冷凍胚胎於完成活產一次後,經同一受術夫妻要求,醫療機構得協助其再完成活產一次,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醫療機構為第一項銷燬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