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用,並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一、保存逾十年。二、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三、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保存未逾十年之冷凍胚胎於完成活產一次後,經同一受術夫妻要求,醫療機構得協助其再完成活產一次,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醫療機構為第一項銷燬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