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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3. 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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