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 16-7 條(開業情況異動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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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2.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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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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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0527 增訂)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照護所之業務有異動情形,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以利於該類機構照護情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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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居家照護所之業務有異動情形,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以利於該類機構照護情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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