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43 條(公會種類)
快速跳轉
護理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護理人員公會採兩級制,分為直轄市公會與縣(市)公會,並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作為全國性聯合組織。
Q · 護理人員公會分成幾級?全國聯合會一定要設嗎?
分直轄市、縣市兩級,全國聯合會是「得設」非強制
依護理人員法第43條,護理人員公會採兩級制:地方層級為直轄市公會及縣(市)公會,全國層級則「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得設」二字代表全國聯合會不是非設不可,而是由地方公會自願結合而成的聯合組織,並非地方公會的上級主管機關。你的會籍、會費、執業登記蓋章都在地方公會。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在台灣當護理人員,你不是想不想加入公會的問題,而是要執業就得加入所在地的公會。這條告訴你那個你必須加入的組織長什麼樣子:它分成兩層,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是地方層級,上面「得」設一個全國聯合會。注意那個「得」字,全國聯合會不是非設不可,是可以設。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你每年繳的公會費、你執業登記要蓋的章、護理人員權益往上反映的管道,全都卡在這個兩層結構裡。你以為公會只是個收費的單位,其實它是你執業資格鏈條上的一環。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43條為護理職業團體的組織分級規範,將護理人員公會分為地方層級(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與全國層級(得設之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確立護理人員強制入會制度下的兩層組織結構與會籍歸屬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護理師一定要加入公會嗎?不加入會怎樣?
依護理人員法的執業規定,護理人員執業必須加入所在地公會,這是強制入會制度,不是自由選擇。沒入會就無法完成執業登記,等於不能合法執業。這跟律師、醫師一樣是職業團體強制入會的設計,背後法理是用團體自律維持專業品質,所以會費某種程度上是執業的必要成本。
Q2全國聯合會跟我的地方公會是什麼關係?它能管我嗎?
全國聯合會是各地方公會「得」自願結合組成的聯合組織,不是地方公會的上級主管機關。你的會籍在地方公會,日常事務、會費、執業登記蓋章都是跟地方公會打交道。全國聯合會主要負責全國性的政策倡議和對中央的代表。真正能直接影響你執業的決定多半在地方層級,跨縣市或全國性議題才往上找聯合會。
Q3護理人員公會分成幾級?
兩級:地方層級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全國層級為得設的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Q4什麼是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由各地方公會自願結合而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負責政策倡議與對中央代表,非地方公會上級。
Q5地方公會跟全國聯合會差在哪?
地方公會管會籍、會費、執業登記蓋章與地方協商;全國聯合會管全國性政策發聲,兩者聯合而非隸屬。
Q6「得設」全國聯合會是什麼意思?
「得」代表可以設但非強制,全國聯合會須依第47條達一定地方公會數完成組織後才成立。
Q7護理師怎麼加入公會?
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申請入會繳費,並完成主管機關執業登記(配合第8條)。
Q8跨縣市執業公會會籍怎麼處理?
地方公會各自獨立為法人,會籍不自動跟著走,須依新舊執業地兩邊公會與主管機關認定辦理。
Q9對公會權益有意見要找哪一層?
地方層級爭議(如執業登記)找地方公會;全國性議題(如修法、護病比)透過全國聯合會推動。
Q10怎麼確認自己有哪些會員權利?
查閱所屬公會章程(第53條應載明事項),確認表決權、申訴權等會員權利條款。
Q11護理公會 vs 醫師公會結構一樣嗎?
同屬職業團體強制入會與兩級結構設計,但分級與設立要件依各自專業法規(護理人員法 vs 醫師法)規定。
Q12全國聯合會 vs 地方公會誰能管會員?
會員受地方公會直接規範,全國聯合會非上級主管機關,但下級公會對其章程決議有遵守義務(第54-1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ocal association | National federation |
|---|---|---|
| 層級 | 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 | 全國層級 |
| 設立性質 | 依轄區護理人員人數強制組織(第45條) | 「得設」,非強制(第43條),須達一定地方公會數(第47條) |
| 會籍歸屬 | 護理人員會籍所在、會費繳納對象 | 由地方公會結合組成,個人不直接入會 |
| 主要功能 | 執業登記蓋章、地方衛生局協商、就近事務 | 全國性政策倡議、對中央代表發聲 |
| 彼此關係 | 獨立法人 | 聯合而非隸屬,非地方公會上級 |
Local association
- 層級
- 地方層級(直轄市/縣市)
- 設立性質
- 依轄區護理人員人數強制組織(第45條)
- 會籍歸屬
- 護理人員會籍所在、會費繳納對象
- 主要功能
- 執業登記蓋章、地方衛生局協商、就近事務
- 彼此關係
- 獨立法人
National federation
- 層級
- 全國層級
- 設立性質
- 「得設」,非強制(第43條),須達一定地方公會數(第47條)
- 會籍歸屬
- 由地方公會結合組成,個人不直接入會
- 主要功能
- 全國性政策倡議、對中央代表發聲
- 彼此關係
- 聯合而非隸屬,非地方公會上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800430 制定)
護理人員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體系。
(0910517 修正)
護理人員公會分縣(市)公會及省(市)公會,並得設全國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護理人員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0960109 修正)
護理人員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 二、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各級護理人員公會之體系。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移列修正。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一項中有關省護理人員公會組織規定。 二、考量國內交通已極便捷,為尊重公會之自治權限及其實務需求,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有關公會會址所在地限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併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