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9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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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9 條規定三種情形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證書經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經專家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Q · 護理師執業執照被撤銷,以後還能再當護理師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9 條,執業執照被擋分三款:第 1 款是護理人員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地基層級,回復空間有限)、第 2 款是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一年冷凍期屆滿即可)、第 3 款是經專家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第 3 款明文規定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因此因健康等客觀因素被擋的人,狀況改善後是有回頭路的。第一步先確認處分書引用哪一款。
白話解讀
證書還在,不代表你一定能執業。第9條管的是另一張紙:執業執照。它列出三種情形,讓主管機關不發或收回你的執業執照。第一種,你的護理人員證書本身已被撤銷或廢止,根基沒了,執照自然不發。第二種,你曾被廢止執業執照、還沒滿一年,等於有一段冷凍期。第三種最特別:有『客觀事實』認定你不能執行業務,由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學者專家組成小組來認定,例如健康狀況使你無法安全執業。但這條留了一扇回頭的門:第三款的原因如果消失了,你仍可依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把第9條和第6條一起看,你會發現兩者層級不同:第6條動的是『證書』這個底層資格,第9條動的是『執業執照』這個執業許可,後者比較有回復空間。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9 條是護理人員執業執照的消極要件規範,列出三種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應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一、護理人員證書經撤銷或廢止;二、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其中第三款的原因消失後,當事人仍得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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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執業執照被撤,是不是永遠不能當護理師了?▾
不一定,要看依據哪一款。若是第1款(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屬地基層級的問題,回復空間有限;但若是第3款(專家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例如健康因素),本條明文允許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代表狀況改善後能重新申請。第一步先看處分書引用的是哪一款,第3款和第1款的命運完全不同。
Q2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我有機會說話嗎?▾
有。第3款的認定要由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進行,不是承辦人單方決定。在認定程序中應主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健康與適任證據。與其等不利認定出爐再事後提訴願抗辯,不如在小組評估階段就把醫師康復證明、適任評估送進去;若認定已作成且不服,記得30日內提訴願。
Q3護理人員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護理人員執業執照的三種消極要件,符合任一情形不得發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是執業層級的第二道篩網。
Q4執業執照消極要件有哪幾種?▾
三種:證書經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經專家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三者回復條件不同。
Q5什麼叫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指健康或能力等客觀狀態使其無法安全執業,須由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Q6護理人員證書和執業執照差在哪?▾
證書是考試及格後的底層資格,執業執照是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後的執業許可,兩張不同的紙、不同的撤照層級。
Q7執業執照被撤銷怎麼救濟?▾
先確認依據第幾款,屬行政處分者可於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
Q8第三款原因消失後怎麼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備齊原因已消失的證明(如醫師康復或適任評估),依本法執業登記規定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重新申請。
Q9被專家小組認定不能執業,我能怎麼爭取?▾
在小組評估階段主動提出健康改善紀錄與適任證明,影響認定本身比事後翻盤省力,必要時於程序中陳述意見。
Q10重新申請執業執照要準備什麼文件?▾
第 3 款情形需原因消失證明(康復或適任證明),加上一般執業登記所需的證書、申請書等文件。
Q11護理人員法第 9 條 vs 第 6 條差在哪?▾
第 6 條撤的是證書(地基資格、回復難),第 9 條撤的是執業執照(執業許可、第 3 款可回復),救濟方向不同。
Q12撤銷執業執照是永久還是暫時?▾
看款別。第 3 款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屬可回復暫停;第 1 款證書已撤屬地基消滅、回復空間有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6 | article_9 |
|---|---|---|
| 撤的對象 | 護理人員證書(底層資格) | 執業執照(執業許可) |
| 層級 | 地基層級 | 執業層級 |
| 回復可能 | 回復空間有限 | 第 3 款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 |
| 認定主體 | 依各款法定事由 | 第 3 款須專家小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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