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9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 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2.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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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護理人員法第 9 條規定三種情形不得發給執業執照:證書經撤銷廢止、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經專家小組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Q · 護理師執業執照被撤銷,以後還能再當護理師嗎?
依護理人員法第 9 條,執業執照被擋分三款:第 1 款是護理人員證書已被撤銷或廢止(地基層級,回復空間有限)、第 2 款是執業執照遭廢止未滿一年(一年冷凍期屆滿即可)、第 3 款是經專家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第 3 款明文規定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因此因健康等客觀因素被擋的人,狀況改善後是有回頭路的。第一步先確認處分書引用哪一款。
白話解讀
證書還在,不代表你一定能執業。第9條管的是另一張紙:執業執照。它列出三種情形,讓主管機關不發或收回你的執業執照。第一種,你的護理人員證書本身已被撤銷或廢止,根基沒了,執照自然不發。第二種,你曾被廢止執業執照、還沒滿一年,等於有一段冷凍期。第三種最特別:有『客觀事實』認定你不能執行業務,由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學者專家組成小組來認定,例如健康狀況使你無法安全執業。但這條留了一扇回頭的門:第三款的原因如果消失了,你仍可依法重新申請執業執照。把第9條和第6條一起看,你會發現兩者層級不同:第6條動的是『證書』這個底層資格,第9條動的是『執業執照』這個執業許可,後者比較有回復空間。
法律定性
護理人員法第 9 條是護理人員執業執照的消極要件規範,列出三種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應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一、護理人員證書經撤銷或廢止;二、執業執照經廢止未滿一年;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客觀上不能執行業務。其中第三款的原因消失後,當事人仍得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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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護理人員法第 9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護理人員執業執照的三種消極要件,符合任一情形不得發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
Q2執業執照被撤銷是永久的嗎?▾
不一定,第 3 款客觀不能執業的原因消失後仍可重新申請,第 1、2 款回復條件不同。
Q3證書還在為什麼拿不到執業執照?▾
證書與執業執照是兩張不同的紙,第 9 條第 2、3 款可在證書有效時仍擋住執照。
Q4什麼是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
指健康或能力等客觀狀態,須經主管機關邀集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組成小組認定。
Q5被廢止執業執照後多久能重新申請?▾
第 2 款設一年冷凍期,自廢止之日起未滿一年不得發照,屆滿才可重新申請。
Q6不服執業執照撤銷處分怎麼辦?▾
屬行政處分,可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
Q7第 9 條和第 6 條差在哪?▾
第 6 條撤的是證書(地基資格),第 9 條撤的是執業執照(執業許可),救濟方向不同。
Q8重新申請執業執照要附什麼?▾
第 3 款情形須備齊原因已消失的證明(如醫師康復或適任證明)並符合執業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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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6 | article_9 |
|---|---|---|
| 撤的對象 | 護理人員證書(底層資格) | 執業執照(執業許可) |
| 層級 | 地基層級 | 執業層級 |
| 回復可能 | 回復空間有限 | 第 3 款原因消失後可重新申請 |
| 認定主體 | 依各款法定事由 | 第 3 款須專家小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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