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
根據《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21條規定,製造人用藥品與不適宜人用之動物用藥品,其場所與設備應予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這意味著製造人用藥品和動物用藥品的場所和設備必須有明確的區隔,不能在同一建築物內進行操作。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交叉污染和確保藥品的安全性和品質。 參考資料: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事實陳述,特別是涉及動物用藥品和人用藥品製造的情況,例如是否在同一建築物內製造以及是否有違反該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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