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配置足夠之人員以執行、督導每一成品之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
從法規立意上來看,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25條明確要求藥廠各部門應設負責人,並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執行、監督每一成品的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這表明藥廠應該建立有效的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確保藥品生產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能得到適當的管理和控制。 參考資料來源:PIC/S 藥品製造規範指南(PE009-10),根據該指南的要求,藥廠應該確保在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過程中有足夠的人員執行和監督,以確保產品質量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舉例:如果某個藥廠在製造過程中缺乏足夠的人員進行監督,導致產品存在品質或安全隱患,這將違反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25條的要求,可能導致違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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