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批成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藏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成品之製造階段,並登錄於批次生產紀錄。
根據藥事法第34條之規定,每批成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使用的調製或儲存容器、生產線和主要製造設備,都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和該批成品的製造階段,並登錄於批次生產紀錄。這是為了確保藥品的生產過程能夠清晰地被追蹤和記錄,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規範的要求。 參考資料來自於食品藥物管理署所發布的「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相關規定,最新版本日期需依實際情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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