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應由有關部門依據本章所列之各項規定,制訂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管部門核定後確實遵循,以確保成品之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實際管制作業如與書面程序有任何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
根據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33條的規定,藥廠應確保製程管制的書面作業程序,以確保成品的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如果實際管制作業有任何偏差,則應該記錄並作合理的解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藥廠在製造某種藥品時,發現製程管制的實際作業與書面程序有所偏差,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藥廠應該記錄這個偏差,並對其進行合理的解釋及處理。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藥品的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不受影響,保障用藥者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