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黴素類藥品之製造、加工、分裝等作業場所應與其他藥品之有關場所分開,其空氣處理系統亦應與其他藥品之系統各自獨立,但動物用青黴素類藥品不兼製人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第 9 條規定了青黴素類藥品製造作業場所的限制,要求與其他藥品的場所分開,并且空氣處理系統也應各自獨立。然而,如果是製造動物用青黴素類藥品且不兼製人用藥品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這條法規的舉例可以是根據醫藥政策及法規促使生產單位需符合製造標準。並藉由將不同用途青黴素類藥品製造作業場所與其他藥品的場所分開,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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