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業者應決定並管理符合產品要求所需之工作環境,包括採取下列措施: 一、如人員與產品或作業環境之接觸會導致產品品質有不利影響,製造業者應建立對人員健康、清潔及服裝之書面要求。 二、如工作環境條件對產品品質產生不利影響,製造業者應建立工作環境條件書面要求,及監管與管制這些工作環境條件之書面程序或作業說明。 三、製造業者應確保所有在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之臨時人員,接受必要之訓練或在訓練有素人員監管下工作。 四、適當時,為防止對其他產品、工作環境或人員造成污染,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管制受污染或易受污染之產品之特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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