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 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 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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