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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
  2.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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