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3 條
- 1.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 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 2.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3.第一項第二款屬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
- 4.前項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法條第1款,醫療器材指的是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主要功能為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者是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功能,或者調節生育。這表示醫療器材的定義範圍包括了各種不同類型的產品,並且其主要功能需要涉及到上述的一項或多項。 2. 根據法條第2款,醫療器材的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醫療器材的管理規定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並且能夠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做出具體的規範和要求。 3. 根據法條第3款,對於非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且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的輔具,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列為醫療器材的品項。這表示對於特定類型的輔具,如果符合上述的條件,可以進行特殊核准,免除醫療器材的管理要求。 4. 根據法條第4款,輔具指的是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的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這表示法條對於輔具的定義和範圍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和界定。 以上解釋是參照中華民國立法院院聲明會報 電子檢索系統 ,以法條內容為依據進行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