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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 一、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二、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 三、調節生育。
  2. 前項醫療器材之分類、風險分級、品項、判定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第二款屬侵入性、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使用時毋需醫事人員協助之輔具,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免列為前項醫療器材之品項。
  4. 前項輔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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