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45 條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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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5 條,有關醫療器材廣告的規定如下: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醫療器材廣告虛假宣傳,確保消費者權益。 舉例來說,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近期有一家醫療器材公司因為在宣傳中假借專家名義,向公眾推銷其產品而被罰款。這個案例符合第 45 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這顯示了該法條的具體應用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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