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46 條
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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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非醫療器材不得宣傳其具有醫療效能,除非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根據參考資料,法院引用了藥事法第27條,強調了申請為藥商者需要向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才能營業,並規定了對違反廣告宣傳規定的罰鍰。另外,法院引用了一樁案例,涉及藥事法第65條規定,其中有關一間公司處罰的情況。這些參考資料和法條都與上訴人的案件有直接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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