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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49 條

  1. 1.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發現醫療器材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採取矯正預防措施。
  2. 2.前項矯正預防措施,應包括訂定警訊內容、更換零配件、產品檢測、暫停使用、產品回收或其他必要措施,並以合理方式揭露之,供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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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有關藥事法第四十九條中可知,這個條文規定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若發現醫療器材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應立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採取一系列矯正預防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警訊內容的訂定、更換零配件、產品檢測、暫停使用、產品回收等,並且需要以合理方式揭露,讓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及使用者知悉。因此,根據這個條文,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有義務確保醫療器材的安全性,並在發現安全問題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此法條的範例,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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