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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50 條

醫療器材經准製造、輸入或完成登錄者,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或登錄有效期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重新評估認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令醫療器材商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下架、回收、暫停製造、輸入、販賣;屆期未改善或安全疑慮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證或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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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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