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器材商或醫事機構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醫療器材,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並應交付憑據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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