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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5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醫療器材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即禁止其製造、輸入,並得廢止其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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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4 條,根據法規,當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某醫療器材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應即禁止其製造、輸入,並得廢止其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舉例來說,在前述裁判書中就有提到製造、輸入禁藥的相關情形,就是與此法條相關的一個案例。該案例中,被告擅自製造、輸入及販賣禁藥,違反了藥事法的相關規定,因而觸犯了相關法令。這就是符合對醫療器材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時的禁止措施。 另外,藥事法第 39 條中也有規定製造、輸入藥品的情形,其中提及了需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檢附相應的資料,方可進行製造或輸入。這也是對醫療器材及藥品的管理規定,與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54 條有所關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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