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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1 條

  1. 1.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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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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