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擅用或冒用本人或他人合法醫療器材之名稱、說明書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輸入、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