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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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