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4 條
- 1.製造或輸入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 2.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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