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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5 條

  1. 1.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於刊播前申請准或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三、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登載範圍之限制。 五、醫療器材廣告方式,有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六、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未為通知或未依規定期限回收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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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逐條進行釋義和相關範例。首先,根據第一項,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將會面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如第四十條規定所述,若廣告中的器材非真正的醫療器材,則違反法規。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宣稱他們的產品是醫療器材,但實際上並無醫療效能,便違反了此條規定。 其次,根據第二項的分項規定,提到若違反以下情形,將面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情形包括違反第四十條規定的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或者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等。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未經核准就變更廣告內容,將被視為違反法規,並受到罰鍰處罰。 總結來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5條針對醫療器材的宣傳和廣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和醫療器材的合法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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