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為醫療器材廣告。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於刊播前申請核准或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三、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所定醫療器材廣告登載範圍之限制。 五、醫療器材廣告方式,有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 六、有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未為通知或未依規定期限回收醫療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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