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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五章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分,並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醫療器材名稱及所犯情節外,應視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廢止該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登錄;其原品名二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二、令於處分書送達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訊息。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廢止該業者之全部醫療器材廣告准,並二年內不再受理其廣告之申請。
  2. 依前項規定處分後再次違反者,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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