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八 章 罰則
>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本法規定處
罰鍰
,受處分人不服時,得於處分書
送達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
異議
,申請復
核
。但以一次為限。
處罰鍰機關應於接到前項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完成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
撤銷
原處分。
受處分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
起訴
訴願
及
行政訴訟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製造販賣之管理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之登錄及查驗登記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之管理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及預防 §4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稽查及取締 §51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60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7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