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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73 條

  1. 1.依本法申請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或展延,未獲准,申請人不服者,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四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但以一次為限。
  2. 2.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申復認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3. 3.申復人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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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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