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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74 條

本法所定之處分,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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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4條,該處分的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在有關公司、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一部登記事項之廢止時,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移由其工、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我抱歉,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沒有找到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4條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針對該條款進行逐條釋義和舉出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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