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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醫療器材檢驗之全部或一部,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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