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80 條
- 1.醫療器材創新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 2.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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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0條第1項,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及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以法律規定,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的事項,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與這個問題相關的參考資料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第五條第二款,這個法條要求法律應當規定涉及人民權利和義務的事項。例如,一家公司開發了新型的醫療器材,希望獲得相應的獎勵,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0條第1項的規定,他們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希望得到研發成果的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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