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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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理、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並應分送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規定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理方式。
營養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營養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增列後段規定,以加強管理。
規定會員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之處理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參酌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增列後段規定,以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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