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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營養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得由主管機關撤銷之。
立法理由規定營養師公會會議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修正條文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三、經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有令其改善必要,以避免其違法狀態之持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規定營養師公會會議之決議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修正條文之規定,增列違反時之罰則。 三、經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有令其改善必要,以避免其違法狀態之持續,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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