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之 1 規定,疫情期間散布假訊息經通知拒不更正者,處 10 萬到 100 萬元罰鍰。
Q · 疫情期間轉發假消息會被罰多少?
10 萬到 100 萬罰鍰,限拒不更正者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之 1,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是: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錯誤、不實訊息,嚴重影響防疫,且經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而拒不更正。關鍵不是「你說了什麼」,而是「叫你改你不改」。罰責量級自 2019 年修法從 9 萬到 45 萬大幅拉高,立法目的在於提高假訊息散布的成本。
2020 年 2 月,疫情剛爆發那段時間,LINE 群組裡每天都有人轉發「某某地區有 50 例確診」「政府隱瞞數字」這類訊息。多數人按下轉發鍵的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站在 10 萬元罰款的門口。第六十四條之一處罰的對象,是違反第九條的人。第九條規定: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利用傳播媒體發表錯誤、不實訊息且嚴重影響防疫,經主管機關通知更正而拒不更正者,要罰。關鍵不是「你寫了什麼」,而是「政府叫你改你不改」。這是這條法律最被低估的地方:它不是言論審查,是「拒絕配合更正」的罰則。一旦衛福部發函要你撤文或更正,你按了「不要」那個按鈕,10 萬到 100 萬就鎖定了。罰責跳到百萬級的真正原因是 2019 年 5 月 24 日修法,立法者把假消息的成本拉高到讓散播者不敢隨便試水溫的程度。
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之 1 為 2019 年增訂之行政罰責條款,針對違反同法第 9 條(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錯誤訊息且經通知拒不更正者)課予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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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私人群組(家人、好友)的轉傳實務上很少被認定為「利用傳播媒體發表」。但只要你貼到 Facebook 動態、公開社團、IG 限動、Threads 這類公開或半公開平台,就進入這條的射程範圍。判斷標準不是「我以為這是私人空間」,而是「有沒有不特定多數人可能看到」。LINE 大型聊天群超過幾百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公開傳播。
依衛福部指示處理就算配合。實務上更正方式可以是:刪除原文、發澄清貼文標註原文不實、依官方建議修改內容。關鍵是有沒有在期限內按通知做。通知函通常會明確寫「更正方式」和「期限」,照做就好,不要自己發明替代方案。如果方案不滿意,書面陳述意見比直接無視有效十倍。
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衛生局)依違規情節嚴重程度、影響範圍、行為人是否初犯等因素裁量。同樣是不實訊息,網紅有 50 萬追蹤者和個人帳號有 200 個朋友,罰鍰差距會非常大。被裁罰後 30 天內可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舉證自己已盡查證義務或影響範圍有限,是降低罰鍰的常見路徑。
2019 年增訂的行政罰責,違反第 9 條疫情錯誤訊息規定且拒不更正者,罰 10 萬到 100 萬。
收到衛福部通知函後,於指定期限內未依指示方式(刪文、發澄清、修改內容)處理,即構成拒不更正。
電視、報紙、廣播等傳統媒體;Facebook 公開貼文、IG、Threads、YouTube;有一定影響力之個人帳號也算。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即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依個案情節在 10 萬到 100 萬區間內裁量。
立即閱讀通知函全文 → 期限內依指示更正 → 全程截圖留證 → 必要時附書面陳述意見。
可向裁罰機關申請分期,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繳納顯有困難者得申請分期或延期。
收到裁罰處分書次日起 30 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書,附證據。
保留訊息源 URL、查證對話紀錄、引用之官方來源、發布前後查證時間戳記。
64-1 罰拒不更正(行政罰 10-100 萬)、63 條罰故意散播謠言(刑事 3 年+300 萬)、社維 63 條罰一般謠言(拘留+3 萬罰鍰)。
| 比較面向 | law_64_1 | law_63 | law_socialorder_63 |
|---|---|---|---|
| 性質 | 行政罰(罰鍰) | 刑事罰(自由刑或罰金) | 行政罰(罰鍰) |
| 金額/刑度 | 10 萬到 100 萬罰鍰 | 3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300 萬以下罰金 | 3 日以下拘留或 3 萬元以下罰鍰 |
| 適用情形 | 疫情期間傳播媒體發表錯誤訊息且拒不更正 | 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 | 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 |
| 主管機關 |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 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 警察機關 |
| 要件門檻 | 拒不更正為核心要件 | 需證明故意+足生損害 | 謠言+影響公共安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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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修正移列。 三、第九條所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心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而拒不更正者,考量其影響防疫情節重大,爰將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修正移列。 三、第九條所定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心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而拒不更正者,考量其影響防疫情節重大,爰將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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