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第 6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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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規範通報及保密五款違規態樣,罰鍰 9 萬至 45 萬元,涵蓋醫師通報義務與業務知悉者保密義務。
Q · 醫院櫃台洩漏病人傳染病資料會罰多少?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違反者處 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本條切五款分別規範:醫師違反第 39 條通報義務、法醫師同樣違反第 39 條、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 40 條、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者違反第 10 條保密、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屍體處置規定。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 4 款『其他因業務知悉者』,涵蓋醫院櫃台、行政、IT 廠商、保險核保人員,洩漏病人傳染病資料就會被衛生局開單。
白話解讀
你以為傳染病通報只是醫師的事,跟其他醫事人員無關?看完這條會發現,違反通報義務的罰鍰落在九萬到四十五萬之間,而且打擊面比你想的廣:醫師、法醫師、醫師以外的醫事人員(護理師、檢驗師、藥師等)、以及任何因業務知悉病人資料的人,全都在射程內。這條把通報義務切成五個態樣分別處罰,反映的是傳染病防治的「全鏈條責任設計」:從醫師發現到通報,到資料保密、到屍體處理,每個環節都有人扛責。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四款:「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反第十條規定」,這條的「其他人」涵蓋醫院的行政人員、清潔工、藥廠業務、保險公司核保人員等,只要因業務知道病人資料就要保密。違反保密義務的罰鍰跟醫師違反通報一樣重。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為違反通報及保密義務的罰責條款,建立五款行為態樣,分別針對醫師、法醫師、醫師以外人員、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病人資料之人、違反屍體處置規定者,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反映傳染病防治『全鏈條責任設計』:從發現、通報、保密、屍體處理每個環節皆有具體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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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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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醫院的清潔人員,工作中看到病人病歷上有傳染病標記,跟同事說了一句,這樣算違法嗎?▾
可能成立。本條第四款的『其他因業務知悉病人資料之人』涵蓋因為工作必要接觸到病人資料的所有人,不限於醫事人員。判斷關鍵是:你接觸到資料是『因為業務』(在工作場合無意中看到),不是『無故偷看』;但你跟同事閒聊洩漏出去就是『無故洩漏』,違反第 10 條。內行人提示:醫療院所對所有員工的保密訓練是法律義務,如果院方沒做訓練導致你違規,員工受罰但院方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Q2醫師通報傳染病給衛生機關,會違反保密義務嗎?▾
不會。第 10 條的保密義務是『無故洩漏』才違反。依照第 39 條向衛生機關通報是『法定義務』,是『有故』的洩漏,不違反保密。實際上是反過來:醫師『不通報』才違法,落入本條第一款。內行人提示:通報必須走正式管道(傳染病通報系統),如果跟衛生局朋友私下提一句『我這邊有個 case 可能要報』,這種非正式洩漏可能既不算盡到通報義務,又可能違反保密。一定要走正式系統。
Q3違反傳染病通報義務罰多少?▾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第 1-3 款,9 萬元至 45 萬元罰鍰,由地方衛生局開單。情節嚴重或多次違反靠近上限。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規範哪些人?▾
五款處罰對象:醫師、法醫師、醫師以外人員(教師雇主等)、醫事人員及業務知悉者、違反屍體處置者。
Q5什麼叫『其他因業務知悉病人資料之人』?▾
因為工作必要接觸到病人資料的人,包括醫院櫃台、行政、清潔、IT 廠商、藥廠業務、保險核保等非醫事人員。
Q6違反第 10 條保密義務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處 9 萬至 45 萬罰鍰(本條第 4 款),同時受害者可依民法第 184 條提侵權損害賠償,含實際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Q7如何向衛生局檢舉醫院洩漏病人資料?▾
備齊洩漏內容、時間、洩漏者身分、傳播範圍證據,向當地縣市衛生局疾管科檢舉,書面或網路申訴系統均可。
Q8怎麼證明洩漏行為是『無故』?▾
舉證對方洩漏的場合與對象非屬法定通報、法院傳票、檢警調查等正當情形,例如 LINE 群組閒聊、聚餐閒談即屬無故。
Q9違反本條的罰鍰要怎麼繳?▾
衛生局開單後 30 日內依繳款書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Q10被檢舉違反本條,如何降低罰鍰?▾
主動向受害者道歉並請求和解、配合衛生局調查、提出已盡管理義務證據(如教育訓練紀錄),是裁量減輕的關鍵因素。
Q11違反本條 vs 違反個資法哪個罰較重?▾
醫療資料屬個資法第 6 條特種個資,個資法刑度更重(可至刑事)但行政罰鍰較低;本條僅行政罰但金額較高。實務常雙軌追究。
Q12私下跟朋友提一句 vs 公開散布有差嗎?▾
沒差。第 10 條的『無故洩漏』不限於公開散布,私下閒聊一樣成立。差別僅在裁量上『傳播範圍』影響罰鍰高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處罰對象 | 違反條文 | 重點 |
|---|---|---|---|
| 第 1 款 | 醫師 | 第 39 條(通報義務) | 看到法定傳染病拖延不報 |
| 第 2 款 | 法醫師 | 第 39 條(通報義務) | 解剖時發現可疑傳染病例不報 |
| 第 3 款 | 醫師以外人員 | 第 40 條第 1 項 | 教師、雇主、村里長等發現流行疫情不報 |
| 第 4 款 | 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病人資料之人 | 第 10 條(保密義務) | 射程最廣,櫃台、IT、藥廠、保險核保都在內 |
| 第 5 款 | 違反屍體處置者 | 第 34 條第 2 項 | 未經許可火化、解剖傳染病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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