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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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