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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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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規範醫事機構罰責三款情境:員工違規併罰、拒絕指示收治、違反感控或通報義務,處 30 萬至 200 萬罰鍰。

Q · 員工違反傳染病通報,醫療機構也會被罰嗎?

會。第 65 條第一款允許併處機構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第一款,醫事機構所屬醫師或人員依第 64 條、第 64 條之 1 被處罰時,主管機關「得併處」機構 30 萬至 200 萬罰鍰。法律文字「得」意味裁量空間:機構若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教育訓練、SOP、稽核紀錄),可爭取不啟動併罰。實務上 COVID 期間多數機構因通報疏失同時被個人罰加機構罰。

白話解讀

醫生個人違規被罰是一回事,醫院跟著被罰是另一回事。第六十五條的真正威力,是它把醫療機構從「執業場所」變成「獨立的法律責任主體」。三種情境會讓機構吃下 30 萬到 200 萬的罰單:第一,所屬醫師或人員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被罰時,機構「得併處」;第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指示收治傳染病人;第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的感染管制、第三十九條的傳染病通報。第三款就是 COVID 期間最多醫院踩到的地雷:法定傳染病沒在規定時限內通報。診所老闆和醫院經營者必須懂的一件事:你的員工出包,你也會被請去喝咖啡。2019 年修法把罰責從 150 萬上限拉到 200 萬,是給醫療體系的一記重拳。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為醫事機構併罰專條,將傳染病防治責任從醫師個人擴及機構主體。三款情境:所屬人員違規併罰、拒絕主管機關指示收治、違反院內感染管制或法定傳染病通報義務。罰責為新臺幣 30 萬至 200 萬元,由地方主管機關裁罰,是 2019 年修法後台灣醫療機構防疫合規的核心法律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診所醫師個人開業,員工出包我也算機構嗎?

看登記型態。如果你登記為「診所」並有獨立統編,法律上你的診所是醫療機構,員工違規可能依本條啟動機構併罰。如果你是聯合執業或受僱醫師,機構責任在你執業的醫療機構。內行人提示:個人診所負責人往往沒意識到「我就是機構」,員工的所有防疫違規會直接累積在你個人的執業紀錄上。每年至少做一次員工通報義務的內部訓練是最便宜的保險。

Q2醫院拒絕收治傳染病人是不是違法?

如果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指示收治」,醫院拒絕、規避或妨礙就違反本條第二款,罰 30 萬到 200 萬。實務上不是任何病人都會啟動「指示收治」程序,但一旦疾管署或衛生局發出指示,醫院的拒絕權就消失了。內行人提示:醫院常用「設備不足」「床位已滿」當理由,但這些理由必須在收到指示時主動向衛生局回報,並由衛生局決定是否改派其他機構,不能單方面拒絕。

Q3如果只是漏通報一次,真的會罰幾百萬嗎?

視情節而定。單次漏通報且無造成擴散風險,實務上常從 30 萬下限起算。但漏通報導致疫情擴散、影響流行病學調查、隱瞞事實的,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直接逼近上限。COVID 期間就有醫院因漏通報被裁罰百萬以上的案例。內行人提示:「主動補通報」即使逾期,比「被查到才承認」差距巨大。發現漏通報的第一個小時內主動聯繫衛生局,常能爭取從輕處分。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是什麼?

醫事機構併罰專條,建立三款情境:員工違規併罰、拒絕指示收治、違反感控或通報義務,罰 30 至 200 萬。

Q5什麼是「醫事機構」?診所算嗎?

依醫事法系定義,含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所、物理治療所等。獨立統編登記的診所即屬醫事機構,可被本條裁罰。

Q6「得併處」三個字法律意義是什麼?

「得」表示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是強制併罰。但實務上啟動比例很高,機構真正能爭取的是金額降到下限。

Q7什麼是「指示收治」?

主管機關依第 14 條第 1 項對醫療機構發出收治特定傳染病人的指示,機構原則上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Q8收到第 65 條裁處書怎麼辦?

確認援引款別 → 7 日內提書面陳述意見 → 整理教育訓練/SOP/通報紀錄 → 主動提改善計畫 → 30 日內決定訴願。

Q9怎麼主張機構已盡監督義務?

提交年度員工教育訓練表、感控 SOP 修訂版本、通報系統運作紀錄、稽核制度書面化證據,依行政罰法 §15 抗辯。

Q10訴願要多少錢?要多久?

訴願不收費,自收到裁處書 30 日內向衛福部提起,通常 3-6 個月決定。律師代理費 5-15 萬不等。

Q11罰鍰能分期繳納嗎?

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得向裁罰機關申請分期。實務上 100 萬以上罰鍰多可獲准分 6-12 期。

Q12本條 vs 醫療法第 108 條哪個重?

本條罰責 30-200 萬,醫療法 §108 罰責 5-25 萬可疊加適用。同一事件兩條都可罰,本條罰責級距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醫療法第 108 條
罰責主體醫事機構(法人主體)醫師個人醫療機構(業務管理疏失)
罰責範圍30 萬至 200 萬元9 萬至 45 萬元5 萬至 25 萬元 + 停業/廢止
適用情境通報、收治、感控三款醫師個人違反第 39 條通報義務醫療業務管理一般疏失
是否疊加可與醫療法 108 條疊加適用可與第 65 條第一款併罰可與傳染病防治法疊加
裁罰機關地方衛生局(依第 71 條)地方衛生局地方衛生局

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

罰責主體
醫事機構(法人主體)
罰責範圍
30 萬至 200 萬元
適用情境
通報、收治、感控三款
是否疊加
可與醫療法 108 條疊加適用
裁罰機關
地方衛生局(依第 71 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 64 條

罰責主體
醫師個人
罰責範圍
9 萬至 45 萬元
適用情境
醫師個人違反第 39 條通報義務
是否疊加
可與第 65 條第一款併罰
裁罰機關
地方衛生局

醫療法第 108 條

罰責主體
醫療機構(業務管理疏失)
罰責範圍
5 萬至 25 萬元 + 停業/廢止
適用情境
醫療業務管理一般疏失
是否疊加
可與傳染病防治法疊加
裁罰機關
地方衛生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感染症の予防及び感染症の患者に対する医療に関する法律 第78条(医療機関罰則)
韓國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79조(의료기관 벌칙)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77條(醫療機構罰則)
德國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 § 73(Bußgeld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3116-3(infractions et sanctions)
美國42 U.S. Code § 264(Federal Quarantine Authority)+ state public health codes(如 NY PHL § 1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930102 全文修正)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命令,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仍予販賣、贈與、棄置,或未予撲殺、銷毀、掩埋及其他必要之處置者,除逕行強制處分外,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使臻明確。

(0960614 全文修正)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1080524 修正)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提高罰責。

(09301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使臻明確。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1080524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提高罰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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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規定:「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