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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傳染病防治法 第 66 條

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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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學術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處罰者,得併罰該機構三十萬至二百萬元罰鍰。

Q · 教授在電視上講錯疫情訊息,學校真的會被罰嗎?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若違反第九條(在大眾媒體散布疫情不實訊息且拒不配合更正),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處個人罰鍰後,主管機關「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重點在「得」字 — 2019 年修法後機構可主動提出內部處置與切割措施爭取免罰或減輕。

白話解讀

你大概沒想過,大學教授在媒體上的一段推測,可能會讓他任教的學校被罰 30 萬到 200 萬。但這條法律就是這個意思。第六十六條是傳染病防治法裡最少被討論的條文,卻是最能說明國家對「資訊發表權威」管理邏輯的一條規定。學術機構所屬人員如果違反第九條(發表錯誤、不實的疫情訊息且拒不更正),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被罰時,主管機關「得併罰」該機構。2019 年修法把「併罰」改成「得併罰」,給了主管機關裁量空間,同時把罰責上限從 150 萬拉到 200 萬。一個重要的點:「學術或研究機構」涵蓋大學、研究院、智庫、附屬研究中心等。教授掛著學校的頭銜在電視上發言、在媒體寫評論、在 Facebook 公開貼文,講錯話且拒不更正,學校都可能被連坐。

法律定性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為學術機構併罰條款,當大學、研究院、智庫等所屬教職員工違反第九條疫情訊息發表規範並經個人裁罰後,主管機關得對機構併罰三十萬至二百萬罰鍰,建立學術自由與防疫公益間的機構責任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教授在自己 Facebook 寫個人意見,學校也要負責?

看頭銜如何呈現。如果貼文或個人簡介明確標示「某大學教授」「某研究院研究員」等機構頭銜,主管機關有理由認定該發言具有機構代表性。但若教授明確聲明「以下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所屬機構」並已做內部報備,機構併罰的機率會大幅下降。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看機構章程、設立許可文件、公開揭露身分,而不是只看名稱。

Q2智庫專家會不會被歸類進這條的「學術或研究機構」?

看登記性質。如果智庫是登記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從事研究工作,符合「研究機構」定義,所屬研究員違規會啟動本條。如果只是民間企業設立的研究部門,責任認定會比較複雜,可能改適用其他罰則。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看機構章程目的、設立許可文件、公開揭露身分,而不是只看名稱。

Q3傳染病防治法第 66 條罰多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2019 年修法從原上限 150 萬提高到 200 萬,同時將「併罰」改為「得併罰」,主管機關可衡量機構內部處置表現決定併罰金額或免罰。

Q4傳染病防治法第 66 條是什麼?

規範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 9 條疫情訊息發表規定被罰時,主管機關得併罰機構 30 萬至 200 萬罰鍰。

Q5「得併罰」和「應併罰」差在哪?

得併罰是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併罰;應併罰是個人被罰機構必罰。本條 2019 年從應併罰改為得併罰。

Q6什麼是「學術或研究機構」?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從事學術或研究的法人或機構,含公私立大學、研究院、財團法人智庫、附屬研究中心等。

Q7為什麼學校要為教授發言負責?

學者掛機構頭銜在媒體發言帶有機構代表性,本條建立機構治理責任機制,要求機構建立內部發言準則。

Q8機構被裁罰要怎麼辦?

30 日內提訴願 → 不服訴願決定提行政訴訟;陳述意見期間積極提出內部處置與切割措施。

Q9怎麼避免被併罰?

建立公開發言準則、要求所屬人員媒體發言前向公關室報備、留存內部教育訓練與懲處紀錄。

Q10如何證明機構已盡監督責任?

提出書面準則、報備紀錄、教育訓練簽到表、違規後即時懲處公文等。

Q11罰鍰金額怎麼算?

依違規情節輕重於 30 萬至 200 萬間裁量,考量機構內部治理表現、違規傳播範圍與影響程度。

Q12第 66 條 vs 第 65 條差在哪?

第 65 條罰醫事機構,第 66 條罰學術或研究機構;醫學中心附設研究單位可能雙重適用,責任認定較複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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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處罰,結構不完全對應,未明確涵蓋學術機構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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