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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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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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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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79113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960614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或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仍為使用,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爰將刑度修正刑法規定一致。
(1070518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酌作文字修正,免除使用該陽性之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 二、本條首句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
- 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11 條條文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或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仍為使用,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爰將刑度修正刑法規定一致。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酌作文字修正,免除使用該陽性之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 二、本條首句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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