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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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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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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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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9113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960614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或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仍為使用,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爰將刑度修正刑法規定一致。

(1070518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酌作文字修正,免除使用該陽性之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   二、本條首句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

(0791130 制定)

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09606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或明知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仍為使用,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爰將刑度修正刑法規定一致。

(1070518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但書,放寬感染者得使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之器官,爰酌作文字修正,免除使用該陽性之器官相關人員之罰責。   二、本條首句修正為「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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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2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本文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