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會計制度,分別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編造預算及終了三個月內編造決算,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24 條,該規定要求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的會計制度,分別在會計年度開始的兩個月前編製預算,並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內編製決算,並提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項規定是要求聯合會在財務管理上做出詳細的預算及決算,以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財務合規性。 參考資料: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 24 條 (90.06.20) 舉例:一個農田水利會在進行新的水利設施興建計劃時,需要根據上述規定編製預算,並在完成後的會員大會上進行議決,然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資金使用符合法規和會員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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