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為促進農田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基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聯合會撥款。 二、會員出資。 三、其他出資、補助或捐助。
依照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第26條的規定,聯合會為促進農田水利會之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得設農田水利會互助合作共同發展基金,其管理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根據前述規定,基金的來源包括聯合會撥款、會員出資以及其他出資、補助或捐助。具體的管理及運用辦法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參考資料: -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水利法 - 法院判決书 - 法律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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