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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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2 條規定,在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根據該法條,法院在審理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件時,有權在案件確定前停止審判。這表示法院可以暫停對該案件的審理,直到相關案件確定為止。 範例:在某植物品種權撤銷案中,被告主張品種權存在撤銷事由,法院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2 條的規定,裁定暫停審判,等待案件確定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立法沿革 3 版
(0771117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推廣、銷售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品種;於推廣、銷售經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時,使用登記或公告以外之名稱或超越其範圍內容;未經主管機關核發種苗業登記證而經營種苗業;輸出入經限制或禁止輸出入之種苗;由國外引進未經觀察試驗核准命名登記之新品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輸入受國外委託專供繁殖輸出所需之種苗,均有違本法之管理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應處之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沒入其種苗,以免發生流弊。
(0910108 修正)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該條處罰之內容、範圍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 二、罰鍰單位改採新臺幣,金額並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種苗,亦得沒入。
(0930330 全文修正)
關於品種權之民事訴訟,在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專利法第九十條、商標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為避免法院與行政機關間出現歧異之判斷,賦予法院權限,得決定在撤銷案或廢止案確定前,是否停止訴訟之進行。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審判名詞
一、推廣、銷售未經核准命名登記之品種;於推廣、銷售經命名或權利登記之新品種時,使用登記或公告以外之名稱或超越其範圍內容;未經主管機關核發種苗業登記證而經營種苗業;輸出入經限制或禁止輸出入之種苗;由國外引進未經觀察試驗核准命名登記之新品種;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輸入受國外委託專供繁殖輸出所需之種苗,均有違本法之管理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應處之罰鍰。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沒入其種苗,以免發生流弊。
一、配合第三十七條之修正,將該條處罰之內容、範圍具體明確,爰修正第一項。 二、罰鍰單位改採新臺幣,金額並配合修正。 三、第二項增列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種苗,亦得沒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專利法第九十條、商標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為避免法院與行政機關間出現歧異之判斷,賦予法院權限,得決定在撤銷案或廢止案確定前,是否停止訴訟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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