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42 條
關於品種權之民事訴訟,在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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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2 條規定,在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根據該法條,法院在審理品種權撤銷或廢止案件時,有權在案件確定前停止審判。這表示法院可以暫停對該案件的審理,直到相關案件確定為止。 範例:在某植物品種權撤銷案中,被告主張品種權存在撤銷事由,法院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2 條的規定,裁定暫停審判,等待案件確定後再做進一步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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