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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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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准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應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核准漁業權的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以及依據漁業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經營的核准,應當進行公告。這表示主管機關在進行相關核准或撤銷漁業權的決定前,應當對外公告相關事項,讓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機會了解並提出異議或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漁業公司想要合併另一家公司的漁業權,主管機關在進行核准前必須進行公告,讓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並提出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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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核准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