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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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核准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及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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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核准漁業權的取得、合併、分割、變更、喪失,以及依據漁業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撤銷漁業經營的核准,應當進行公告。這表示主管機關在進行相關核准或撤銷漁業權的決定前,應當對外公告相關事項,讓相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機會了解並提出異議或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漁業公司想要合併另一家公司的漁業權,主管機關在進行核准前必須進行公告,讓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並提出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漁業法 第 10 條條文
- 漁業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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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