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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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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檢查員在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檢查我國漁船赴各洋區作業有無遵守我國法令或國際漁業組織之養護管理措施。 二、隨公務船舶執行漁業巡護工作,登臨檢查漁船及攝影(拍照)蒐證並製作登檢紀錄表回傳。 三、向船上人員宣導赴各洋區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四、國際性生物標識計畫或相關保育合作計畫執行。 五、協助更新(安裝)漁獲回報軟體及訓練船長利用船位回報器(VMS)回報漁獲。 六、其他指定之事項。
  2. 2.檢查員執行前項任務,視為漁航部門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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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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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臨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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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檢查員在船上執行下列任務: 一、檢查我國漁船赴各洋區作業有無遵守我國法令或國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3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