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維修方式,區分類別、等級如下: 一、漁航部門: (一)一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二)一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三)二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四)二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五)三等船長: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三等船副: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部門: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一○一九.七公制馬力)以上之漁船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七五○瓩之漁船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設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無線電子員:選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2.普通值機員:航行於 A2 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 A3、A4 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3.限用值機員:航行於 A1 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二)設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一級話務員: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2.二級話務員: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