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在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者,應申請外國籍船員證,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對於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5條,根據該項規定,漁業人在境內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應申請外國籍船員證,並且應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漁業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時,需要進行外國籍船員證的申請程序,並且必須遵守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第57條第3款、第68條第1項的規定,針對外國籍船員的工作許可範圍進行了具體規定,並且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針對漁船外籍船員的工作範疇也有具體規範,例如在漁船從事漁業工作為主的工作範圍之外的行為即被視為違反法規的行為。 舉例: 根據勞委會92年1月30日勞職外字第0920201416號函復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解釋,就外籍船員的工作許可範圍進行了具體說明,並對工作範圍的界定做出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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