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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應領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領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應領有外國籍船員證。
  2.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隨漁船出海時,應攜帶有效之前項證件。未攜帶有效之證件,或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但外國籍船員入境後尚未取得外國籍船員證前,得持護照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發之招募許可文件隨船出海作業。
  3. 漁船搭載之人員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載之乘客。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其他漁業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宗教活動及傳統祭儀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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